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正峰 被告 呂承勳
陳淑華 上列被告呂承勳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10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