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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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債務人乙○○、丙○○○、丁○○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詳如附表序號
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2、債務人乙○○、丙○○○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詳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乙○○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 李秀雲 、丁○○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6%│││41735│李秀雲,陳│7月01日起│1月31日止││││元│棟在├──────┼──────┼───────┤││││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2月01日起│││├──┼───┼─────┼──────┼──────┼───────┤│2│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1.6%│││16949│李秀雲│7月01日起│1月31日止││││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2月0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735│李秀雲,陳│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棟在│││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49│李秀雲│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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