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5日起至同年6月9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545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849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7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