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98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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