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文男 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
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0,649元,應
繳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