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陳玅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比例累退制計算徵收之;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為因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首版第一頁右上角刊登道歉啟事1日,為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依前開規定,並應與第一項聲明之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分別徵收。綜上,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