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寶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寶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寶潔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臺中地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寶潔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曾寶潔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曾寶潔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2.12.3│102.12.3│102.8.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0號│字第90號│字第16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日期│103.4.14│103.4.14│103.9.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確定日期│103.7.3│103.7.3│103.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勞│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91號│第10791號│第18211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3-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月│└────────┴─────────────────────┴──────────┘附表:受刑人曾寶潔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2.9.2│102.9.12│102.9.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651號│字第1651號│字第165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確定├────┼──────────┼──────────┼──────────┤││判決日期│103.9.4│103.9.4│103.9.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號│號││├────┼──────────┼──────────┼──────────┤││確定日期│103.11.19│103.11.19│103.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211號│第18211號│第18211號││├──────────┴──────────┴──────────┤││編號3-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月│└────────┴────────────────────────────────┘附表:受刑人曾寶潔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8.21│102.8.25│102.9.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651號│字第1651號│字第165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日期│103.9.4│103.9.4│103.9.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號│號││├────┼──────────┼──────────┼──────────┤││確定日期│103.11.19│103.11.19│103.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211號│第18211號│第18211號││├──────────┴──────────┴──────────┤││編號3-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月│└────────┴────────────────────────────────┘附表:受刑人曾寶潔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5月│├────────┼──────────┼──────────┼──────────┤│犯罪日期│102.8.22│102.8.31│102.9.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651號│字第1651號│字第165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日期│103.9.4│103.9.4│103.9.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號│號││├────┼──────────┼──────────┼──────────┤││確定日期│103.11.19│103.11.19│103.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勞│得易服社勞│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212號│第18212號│第18212號││├──────────┴──────────┴──────────┤││編號10-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附表:受刑人曾寶潔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9.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65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日期│103.9.4│││├───┼────┼──────────┼──────────┼──────────┤││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確定日期│103.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212號│││├──────────┤│││編號10-1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