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原告 楊恩豪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參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在執行名義新臺幣(下同)95萬元之範圍內,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8998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