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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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達陽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承宏 被告 童鈴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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