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地價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8號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博愛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蔡滄鋌 被上訴人 林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劃地價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36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榮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