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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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地價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8號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博愛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蔡滄鋌 被上訴人 林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劃地價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36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