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上訴人 張全慶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112年度南小字第5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136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