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8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8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8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3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00元,其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065元,然其中3,170元為
零件,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上開零件
部分折舊後為528元【計算式:3,170元÷(5年+1)=52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6,423元部
分【計算式:零件528元+工資750元+烤漆5,145元=】,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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