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3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文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段查獲經過補充更正為「嗣於101年8月28日15時30分許,在 高雄市 ○○區○○○路0000○0號前,鍾文宏與 王家滎 (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9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鍾文宏自首主動交出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共計為0.33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綠色圓形錠劑1顆(驗後淨重0.284公克)、藍色圓形錠3顆(驗後淨重1.006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2支,並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嗣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為綽號『馬克』之人,始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鍾文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以一行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2種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淺綠色圓形錠劑1顆,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上開持有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取出上開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並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按(見警卷第2頁),經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就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來源於偵查中供稱:伊所持有的第二級毒品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馬克」之人所購得,而綽號「馬克」之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係0000000000(見偵卷第25頁),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結果,員警據被告前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潘建廷 ,且以101年度偵字第42號號案偵辦中,此有101年11月30日101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簽分偵案(見偵卷第6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月23日雄檢瑞為102偵42字第6241號函(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佐,經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相符,故依該規定就被告本件犯行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復衡酌渠持有毒品之時間及數量,兼衡其自稱生活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2包、淺綠色圓形錠劑1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檢驗結果,編號1、2號所示之晶體2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1驗前淨重0.079公克,驗後淨重0.074公克、編號2驗前淨重0.262公克,驗後淨重0.257公克);編號3所示之淺綠色圓形錠劑1顆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0.292公克、驗後淨重0.284公克)乙節,有該醫院101年10月9日出具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檢驗報告3份記載明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藍色圓形錠3顆(驗前淨重1.023公克,驗後淨重1.00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未檢出MDMA、MD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1年10月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1份在卷可佐,是該扣案藍色圓形錠3顆,固屬被告所有,然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與被告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末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固屬被告所有,然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與被告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公克)│(公克)│├──┼─────────────┼────┼────┤│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079│0.074│││(暨包裝袋1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262│0.257│││(暨包裝袋1只)│││├──┼─────────────┼────┼────┤│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292│0.284│││及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綠│││││色圓形錠劑1顆(暨包裝袋1只│││││)│││└──┴─────────────┴────┴────┘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被告鍾文宏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 律師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文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業均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因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之,其為施用毒品,竟於UT聊天室網站上與英文名「MARK」之潘建廷聯繫後,於民國101年7月30日18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孟子路與文康路交岔口上之全家便利商店,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300元之代價,向潘建廷購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同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藥錠1顆等物(上開毒品外觀、成分、毛重、驗前與驗後淨重均如附表所示),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101年8月28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前,鍾文宏與王家滎(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9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當場扣得鍾文宏所持有而尚未施用(施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上開毒品2包、藥錠1顆及玻璃球吸食器2支等物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文宏坦承屬實,並有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第二級毒品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2紙、查獲被告持有毒品之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前述販賣附表毒品予被告之潘建廷,將另行簽分偵辦,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檢察官林黛利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扣案毒品一覽表┌─┬────┬──────┬────┬─────┬─────┐│編│外觀│檢驗結果│扣案毛重│驗前淨重│驗後淨重││號││││││├─┼────┼──────┼────┼─────┼─────┤│1│晶體│甲基安非他命│0.2公克│0.079公克│0.074公克││││陽性反應││││├─┼────┼──────┼────┼─────┼─────┤│2│晶體│甲基安非他命│0.4公克│0.262公克│0.257公克││││陽性反應││││├─┼────┼──────┼────┼─────┼─────┤│3│淺綠色│甲基安非他命││0.292公克│0.284公克│││圓形錠│與MDMA均呈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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