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2064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燕龍 法定代理人 林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良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