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36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卓鈺珊胡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361號(111年度營小調字第206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11時0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3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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