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編號│發票人│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台幣)││├──┼─────┼─────┼───────┼──────┼──────┼──┤│1│ 關亞蘇 │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江│94年8月30日│25,530元││││││翠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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