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