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19號上訴人 楊登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訴人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賴沛辰 被上訴人 王雨東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款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陳明各該證人之待證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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