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獻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受刑人張榮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3次)│有期徒刑8月(16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01.12.19│①101.12.19│102.03.21、102.03.29、│││②102.09.12、│②102.12.30│102.04.01、102.04.03、│││102.09.14、│③102.05.03│102.04.25│││102.09.25│④102.05.12││││③102.09.13、│⑤102.06.28││││102.09.13、│⑥103.03.12、103.03.12││││102.09.25、│、103.03.13、││││102.12.23、│103.03.24、103.04.07││││102.12.13、│⑦103.04.08││││103.03.25、│⑧103.03.17││││103.04.07、│⑨103.03.31││││103.04.09、│⑩103.03.06、103.03.17││││103.04.11、│⑪103.03.17││││103.04.15、│⑫103.04.08││││103.04.17、│⑬103.04.10││││103.04.18、│⑭101.12.25││││103.04.21│⑮102.04.03│││││⑯102.05.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532、6501、7423、7787│5532、6501、7423、7787│5532、6501、7423、7787│││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3980、4977、5885、│、3980、4977、5885、│、3980、4977、5885、│││5997、6565、7506、8069│5997、6565、7506、8069│5997、6565、7506、8069│││、8291、8696、10790號│、8291、8696、10790號│、8291、8696、10790號│││;104年度偵字第3430、│;104年度偵字第3430、│;1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4876、5309號;│4197、4876、5309號;│4197、4876、530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實││548、549、550、551、│548、549、550、551、│548、549、550、551、││審││552號│552號│552號││├──────┼───────────┼───────────┼───────────┤││判決日期│105.12.29│105.12.29│105.12.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決││548、549、550、551、│548、549、550、551、│548、549、550、551、││││552號│552號│552號││├──────┼───────────┼───────────┼───────────┤││確定判決日期│105.12.29│105.12.29│105.1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8號│││編號1至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5次)│有期徒刑11月(2次)│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①101.12.12、│①102.02.20、│102.12.24、102.11.18、│││102.01.17│102.03.27、│102.12.09、102.03.20、│││②103.03.26、│102.04.23、│102.03.27、102.06.03、│││103.03.27、│102.04.30、│102.04.10、102.04.12、│││103.04.01│102.05.06│102.05.03、102.05.06│││③103.04.03│②103.04.21││││④103.04.09│││││⑤101.12.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532、6501、7423、7787│5532、6501、7423、7787│5532、6501、7423、7787│││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號;103年度偵字第615、│││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2788、3120、3417、3968│││、3980、4977、5885、│、3980、4977、5885、│、3980、4977、5885、│││5997、6565、7506、8069│5997、6565、7506、8069│5997、6565、7506、8069│││、8291、8696、10790號│、8291、8696、10790號│、8291、8696、10790號│││;104年度偵字第3430、│;104年度偵字第3430、│;104年度偵字第3430、│││4197、4876、5309號;│4197、4876、5309號;│4197、4876、530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3年度蒞追字第5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實││548、549、550、551、│548、549、550、551、│548、549、550、551、││審││552號│552號│552號││├──────┼───────────┼───────────┼───────────┤││判決日期│105.12.29│105.12.29│105.12.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決││548、549、550、551、│548、549、550、551、│548、549、550、551、││││552號│552號│552號││├──────┼───────────┼───────────┼───────────┤││確定判決日期│105.12.29│105.12.29│105.1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8號│││編號1至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1.08、103.03.03│103.01.28、103.03.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85、4145、6716號;│2385、4145、6716號;││││105年度蒞追字第8號│105年度蒞追字第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34、│106年度上易字第334、│││實││336、337號│336、337號│││審├──────┼───────────┼───────────┼───────────┤││判決日期│106.06.09│106.06.0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34、│106年度上易字第334、│││決││336、337號│336、337號│││├──────┼───────────┼───────────┼───────────┤││確定判決日期│106.06.09│106.06.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389號││││編號7至8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