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97號聲請人 呂安財 相對人 張秀雲
沈錫滄 即 沈貴昌 之繼承人 沈素燕 即沈貴昌之繼承人 沈康專 沈阿銀 沈 秀錦 沈純華 沈純君 沈韋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鄔玲珠 相對人 沈譽軒
楊雪綾 沈春連 陳沈 紋 陳美惠 陳美珍 陳 小翠 陳春朶 陳志坤 陳錫維 陳富雄 陳明傑 ( 公示 )卓 陳水蓮 陳鑾 陳阿 密施 黃笑 廖文居 廖 愛卿 廖麗華 廖麗雲 廖明輝 廖明波 林 黃梅 許黃固 呂陳擔 呂銘 鐘 呂銘棋 呂瑞蓮 呂 瑞碧 黃文村 黃文能 黃逢景 黃金星 吳允允 吳紫綾 吳的恭 吳得 全 吳居財 黃燃 林 楊月 陳琛 陳美麗 陳達 施 黃水柿 黃碧煌 洪 黃阿引 黃錦 黃錦哲 黃能凱 呂春樹 呂秀 琴 呂建耀 白呂益 呂 阿麗 陳呂罔 呂罔襖 呂炳興 呂炳格 呂環 呂美華 呂淑惠 呂淑如 呂東海 呂家平 呂竹 慶 呂鎮 呂家寶 李勝 德 李貴珠 李淑娟 李昕樺 黃呂胄 呂阿妍 呂正傑 黃呂月娥 林呂 月雪 呂素琴 (公示) 呂素真 呂泳儀 呂振榮 呂振金 呂振吉 呂侑峻 呂國華 蔡梅玉 呂榮欽 呂榮章 呂木根 呂煌 呂明恭 呂明賀 呂識殿 呂錫燦 呂昇 韋 呂瑞昆 林火明 呂世和 呂文章 呂文雄 呂秀清 呂金 和 呂碧霞 呂金源 呂金發 呂宜財 吳世榮 呂若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①地政規費新台幣(下同)20,955元、②鑑定費用70,000元,合計支出90,955元,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負擔比例│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元)│├─┼───────────┼─────┼──────┤│1│呂文章、呂文雄、呂秀清│108分之8│ 公同 共有連帶│││、 呂金和 、呂碧霞、呂金││負擔6,737│││源、呂金發│││├─┼───────────┼─────┼──────┤│2│呂榮章│81分之2│2,246│├─┼───────────┼─────┼──────┤│3│呂榮欽│81分之2│2,246│├─┼───────────┼─────┼──────┤│4│蔡梅玉│81分之2│2,246│├─┼───────────┼─────┼──────┤│5│呂炳興、呂炳格、呂環、│108分之12│公同共有連帶│││呂美華、呂淑惠、呂淑如││負擔10,106│││、呂東海、呂家平、呂竹│││││慶、呂鎮、呂家寶、李勝│││││德、李貴珠、李淑娟、李│││││昕樺、 黃呂冑 、呂阿妍、│││││呂正傑、 黃呂月蛾 、林呂│││││月雪、呂素琴、呂素真│││├─┼───────────┼─────┼──────┤│6│沈錫滄即沈貴昌之繼承人│108分之12│公同共有連帶│││、沈素燕即沈貴昌之繼承││負擔10,106│││人、沈康專、沈阿銀、沈│││││秀錦、鄔玲珠、沈純華、│││││沈純君、沈韋辰、楊雪綾│││││、沈譽軒、沈春連、陳沈│││││紋、陳美惠、陳美珍、陳│││││小翠、 陳春朵 、陳志坤、│││││陳錫維、陳富雄、陳明傑│││││、卓陳水蓮、陳鑾、陳阿│││││密、 施黃笑 、廖文居、廖│││││愛卿、廖麗華、廖麗雲、│││││廖明輝、廖明波、 林黃梅 │││││、許黃固、呂陳擔、呂銘│││││鐘、呂銘棋、呂瑞蓮、呂│││││瑞碧、黃文村、黃文能、│││││黃逢景、黃金星、吳允允│││││、吳紫綾、吳的恭、吳得│││││全、吳居財、黃燃、 林楊 │││││月、陳琛、陳美麗、陳達│││││、施黃水柿、黃碧煌、洪│││││黃阿引、黃錦、黃錦哲│││││、黃能凱、呂春樹、呂秀│││││琴、呂建耀、白呂益、呂│││││阿麗、陳呂罔、呂罔襖│││├─┼───────────┼─────┼──────┤│7│呂振榮│432分之7│1,474│├─┼───────────┼─────┼──────┤│8│呂振金│432分之7│1,474│├─┼───────────┼─────┼──────┤│9│呂振吉│432分之7│1,474│├─┼───────────┼─────┼──────┤│10│呂泳儀│144分之1│632│├─┼───────────┼─────┼──────┤│11│呂木根│108分之8│6,737│├─┼───────────┼─────┼──────┤│12│呂侑峻│108分之3│2,527│├─┼───────────┼─────┼──────┤│13│呂煌│27分之1│3,369│├─┼───────────┼─────┼──────┤│14│呂明恭│27分之1│3,369│├─┼───────────┼─────┼──────┤│15│呂明賀│27分之1│3,369│├─┼───────────┼─────┼──────┤│16│呂識殿│540分之12│2,021│├─┼───────────┼─────┼──────┤│17│呂安財│540分之12│2,021│├─┼───────────┼─────┼──────┤│18│呂錫燦│540分之12│2,021│├─┼───────────┼─────┼──────┤│19│張秀雲│12分之1│7,580│├─┼───────────┼─────┼──────┤│20│呂瑞昆│36分之1│2,527│├─┼───────────┼─────┼──────┤│21│呂國華│108分之3│2,527│├─┼───────────┼─────┼──────┤│22│林火明│540分之24│4,042│├─┼───────────┼─────┼──────┤│23│呂世和│108分之6│5,053│├─┼───────────┼─────┼──────┤│24│ 呂昇韋 │108分之6│5,053│└─┴───────────┴─────┴──────┘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總額新台幣90,95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