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97號聲請人 呂安財 相對人 張秀雲
沈錫滄沈貴昌 之繼承人 沈素燕 即沈貴昌之繼承人 沈康專 沈阿銀秀錦 沈純華 沈純君 沈韋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鄔玲珠 相對人 沈譽軒
楊雪綾 沈春連 陳沈陳美惠 陳美珍小翠 陳春朶 陳志坤 陳錫維 陳富雄 陳明傑 ( 公示 )卓 陳水蓮 陳鑾 陳阿 密施 黃笑 廖文居愛卿 廖麗華 廖麗雲 廖明輝 廖明波黃梅 許黃固 呂陳擔 呂銘呂銘棋 呂瑞蓮瑞碧 黃文村 黃文能 黃逢景 黃金星 吳允允 吳紫綾 吳的恭 吳得吳居財 黃燃楊月 陳琛 陳美麗 陳達黃水柿 黃碧煌黃阿引 黃錦 黃錦哲 黃能凱 呂春樹 呂秀呂建耀 白呂益阿麗 陳呂罔 呂罔襖 呂炳興 呂炳格 呂環 呂美華 呂淑惠 呂淑如 呂東海 呂家平 呂竹呂鎮 呂家寶 李勝李貴珠 李淑娟 李昕樺 黃呂胄 呂阿妍 呂正傑 黃呂月娥 林呂 月雪 呂素琴 (公示) 呂素真 呂泳儀 呂振榮 呂振金 呂振吉 呂侑峻 呂國華 蔡梅玉 呂榮欽 呂榮章 呂木根 呂煌 呂明恭 呂明賀 呂識殿 呂錫燦 呂昇呂瑞昆 林火明 呂世和 呂文章 呂文雄 呂秀清 呂金呂碧霞 呂金源 呂金發 呂宜財 吳世榮 呂若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①地政規費新台幣(下同)20,955元、②鑑定費用70,000元,合計支出90,955元,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負擔比例│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元)│├─┼───────────┼─────┼──────┤│1│呂文章、呂文雄、呂秀清│108分之8│ 公同 共有連帶│││、 呂金和 、呂碧霞、呂金││負擔6,737│││源、呂金發│││├─┼───────────┼─────┼──────┤│2│呂榮章│81分之2│2,246│├─┼───────────┼─────┼──────┤│3│呂榮欽│81分之2│2,246│├─┼───────────┼─────┼──────┤│4│蔡梅玉│81分之2│2,246│├─┼───────────┼─────┼──────┤│5│呂炳興、呂炳格、呂環、│108分之12│公同共有連帶│││呂美華、呂淑惠、呂淑如││負擔10,106│││、呂東海、呂家平、呂竹│││││慶、呂鎮、呂家寶、李勝│││││德、李貴珠、李淑娟、李│││││昕樺、 黃呂冑 、呂阿妍、│││││呂正傑、 黃呂月蛾 、林呂│││││月雪、呂素琴、呂素真│││├─┼───────────┼─────┼──────┤│6│沈錫滄即沈貴昌之繼承人│108分之12│公同共有連帶│││、沈素燕即沈貴昌之繼承││負擔10,106│││人、沈康專、沈阿銀、沈│││││秀錦、鄔玲珠、沈純華、│││││沈純君、沈韋辰、楊雪綾│││││、沈譽軒、沈春連、陳沈│││││紋、陳美惠、陳美珍、陳│││││小翠、 陳春朵 、陳志坤、│││││陳錫維、陳富雄、陳明傑│││││、卓陳水蓮、陳鑾、陳阿│││││密、 施黃笑 、廖文居、廖│││││愛卿、廖麗華、廖麗雲、│││││廖明輝、廖明波、 林黃梅 │││││、許黃固、呂陳擔、呂銘│││││鐘、呂銘棋、呂瑞蓮、呂│││││瑞碧、黃文村、黃文能、│││││黃逢景、黃金星、吳允允│││││、吳紫綾、吳的恭、吳得│││││全、吳居財、黃燃、 林楊 │││││月、陳琛、陳美麗、陳達│││││、施黃水柿、黃碧煌、洪│││││黃阿引、黃錦、黃錦哲│││││、黃能凱、呂春樹、呂秀│││││琴、呂建耀、白呂益、呂│││││阿麗、陳呂罔、呂罔襖│││├─┼───────────┼─────┼──────┤│7│呂振榮│432分之7│1,474│├─┼───────────┼─────┼──────┤│8│呂振金│432分之7│1,474│├─┼───────────┼─────┼──────┤│9│呂振吉│432分之7│1,474│├─┼───────────┼─────┼──────┤│10│呂泳儀│144分之1│632│├─┼───────────┼─────┼──────┤│11│呂木根│108分之8│6,737│├─┼───────────┼─────┼──────┤│12│呂侑峻│108分之3│2,527│├─┼───────────┼─────┼──────┤│13│呂煌│27分之1│3,369│├─┼───────────┼─────┼──────┤│14│呂明恭│27分之1│3,369│├─┼───────────┼─────┼──────┤│15│呂明賀│27分之1│3,369│├─┼───────────┼─────┼──────┤│16│呂識殿│540分之12│2,021│├─┼───────────┼─────┼──────┤│17│呂安財│540分之12│2,021│├─┼───────────┼─────┼──────┤│18│呂錫燦│540分之12│2,021│├─┼───────────┼─────┼──────┤│19│張秀雲│12分之1│7,580│├─┼───────────┼─────┼──────┤│20│呂瑞昆│36分之1│2,527│├─┼───────────┼─────┼──────┤│21│呂國華│108分之3│2,527│├─┼───────────┼─────┼──────┤│22│林火明│540分之24│4,042│├─┼───────────┼─────┼──────┤│23│呂世和│108分之6│5,053│├─┼───────────┼─────┼──────┤│24│ 呂昇韋 │108分之6│5,053│└─┴───────────┴─────┴──────┘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總額新台幣90,95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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