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繕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及暨其中本金29,732元整自111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繕榕於民國110年03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4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2,32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