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73號聲請人 黃妙妃 相對人 邱惠婷 被繼承人 黃久桂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又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5條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同法第141條規定,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是以被繼承人指定之遺囑執行人,如無家事事件法第141條及第145條第1項所列不適於擔任遺囑執行人之情形者,自不得改定遺囑執行人,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久桂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死亡,其未婚僅有一繼承人即其養母 黃碧雲 ,惟黃碧雲於104年10月已成為植物人,聲請人為黃久桂之胞妹並為黃碧雲之監護人(黃碧雲為聲請人之姑姑),現因聲請人代理黃碧雲辦理房子繼承過戶時,地政人員告知因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面有寫遺囑執行人,故聲請人無法辦理繼承過戶,於是聲請人請遺囑執行人邱惠婷指定律師代為辦理過戶,地政人員又稱:遺囑內未提及這六間房子,所以遺囑執行人邱惠婷也無法代為辦理過戶,經詢問地政人員到底該如何處理?地政、稅捐處均回答稱要去法院撤銷遺囑執行人,為此,聲請准予撤銷邱惠婷遺囑執行人之資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各節,固經其到庭釋明表明本件聲請之緣由(見本院106年11月23日訊問筆錄),惟審酌聲請人所述及所提之遺囑影本可知,聲請人僅因行政機關不願意讓其為繼承人黃碧雲辦理繼承登記,即向本院聲請撤銷遺囑執行人,而未能舉證以釋明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有何違背職務或存有其他重大事由不適任被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之情,是其上開主張云云,洵難採認,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遺囑執行人云云,洵無足取,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