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
  ,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4,5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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