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范志先 被告 莊清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宜蘭縣○○鄉○○路○○○號房屋右半部即50坪(約165.29㎡)範圍部分,依該房屋整筆(總面積323.3㎡)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63萬300元計算,原告請求遷讓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2,246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費2萬9,538元,本件訴訟標的合計為35萬1,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