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健弘 新世界哈佛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盈慧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文滌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
裁定於103年7月14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103年7月25日本院內湖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原告之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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