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雯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間
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