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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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呂貞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發行公司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聲請人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