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杜春揮 被告 宋財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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