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林○佑法定代理人 林信雄 兼法定代理 連慧如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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