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錦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10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24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如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得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文欽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