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號、98年度偵字第14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巴黎戀人」DVD光碟片壹套柒片、「豪傑春香」DV
D光碟片壹套捌片均沒收。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14
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扣案之盜版日劇「巴黎戀人」DVD光碟片1套7片、「豪傑春香」DVD光碟片1套
8片,均屬被告所有而供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8年8月30日上網刊登販賣盜版光碟訊息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1414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日劇「巴黎戀人」DVD光碟片1套7片、「豪傑春香」DV
D光碟片1套8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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