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乙○○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
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5
89號判決減刑後有期徒刑6月確定,迨至聲請人通知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拘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依法沒入其已繳交之保證金未果,嗣經聲請人對受刑人發佈通緝等情,亦有聲請人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具保人通知書、送達證書、通緝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憑,並經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4536號執行卷查核無訛,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