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揚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