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已存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抵押人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85年4月29日起至125年4月28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171,563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如有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8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726,390元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房屋借款增補合約、繳款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4月17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36字第816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4月21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3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榮華││404│建│││75.77│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1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63│新竹縣新│新竹縣新│住家用,│一層:│二層:│騎樓:│││107.50││││全部│││││豐鄉榮華│豐鄉榮華│加強磚造│40.00│53.75│13.75││││││││││││街18鄰│段404地│,2層│││││││││││││││10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