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金旗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20時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搭載其妻 魏麗娟 ,沿新北市○○區○○街往幸福路方向行駛,行經福壽街與幸福路口欲右轉進入幸福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該處為交岔路口,於行進或轉彎時應禮讓行人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進入幸福路,其車頭不慎擦撞徒步行經該處交岔路口欲穿越福壽街之行人即告訴人 莊元齊 ,告訴人因而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02號案件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劉金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莊元齊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