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 林奕彣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 律師被告 李子蕙 兼訴訟代理人 蕭錫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