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涂偉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関慧致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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