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啟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啟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葉啟昌因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7月,其中附表編號二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豐簡字第1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四至六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附表受刑人葉啟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4日109年8月12日、109年10月1日109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96、34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684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01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92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30日110年3月2日110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豐簡字第684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01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9日110年4月7日110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中旬某日(7月15日前)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3日至109年8月9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9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9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0號等110年度訴字第120號等110年度訴字第120號等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0號等110年度訴字第120號等110年度訴字第12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5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