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傅韋倫 被告 丁祖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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