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09號聲請人甲00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相對人乙00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其他扶養事件,為扶養非訟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聲請相對人應別給付聲請人所代為支出關於兩造未成年子女丙00、丁00之扶養費用等,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而參酌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95條之立法理由,謂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等請求,聲請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之基礎,聲請命相對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因該事件之基礎事實仍屬家庭成員間之給付關係,性質上屬於家事事件,允宜適用家事事件法之各種程序,調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關係,以確保父母子女等關係人之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並屬上揭法律所定之「其他扶養事件」。又依聲請人之主張,本件受扶養權利人係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丙00、丁00,而丙00、丁00戶籍雖然設在桃園市中壢區,然目前與聲請人同住,而兩造前因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63、165號裁定,在未成年子女丙00、丁00國小畢業前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有卷附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等其他扶養事件,依法即應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丙00、丁00之現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以利於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調查證據之便捷;故本院就本件尚無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 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