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添鴻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添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添鴻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10016374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藍添鴻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