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煦恩 即 賴薏婷
林淑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6,378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煦恩即賴薏婷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淑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6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188,217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有借據為證。
(二)另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126,378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債務人林淑錚為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第9條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