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9號原告 陳月波 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麗英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黃麗英為債務人,其既經原告代位,即不得再將黃麗英列為被告,請撤回黃麗英部分。
二、請補正本件所欲分割黃麗英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查明遺產範圍。
三、 江張豆林張米劉黃玉花張游秀 等人在起訴前即已死亡,請撤回上開四人部分、並提出上開四人之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彼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聲明彼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四、請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五、請計算每位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並提出附表。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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