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金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請求補償金新台幣7,289元之依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鎮○○路○○○巷○○號」之地址,惟其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路○號之5」,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