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請人 林宥均 代理人 呂蘭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