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5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5681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6,134元,及其中新台幣911,162元,自民國9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8.9%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4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