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1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錦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94年度除字第9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A4609││1│3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D4918││1│3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2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