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46號原告乙○○
甲○○共同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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