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13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許文宗許土山 之繼承人
           5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到
  被     告 許文宗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土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許文宗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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