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許文宗 即 許土山 之繼承人
5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到
被 告 許文宗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土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許文宗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