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5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陽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